忻州市国土资源局职能简介
1、负责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2、组织起草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调研,研究拟定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政策;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市)、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并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察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土地资源、矿产资源信息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4、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巡查工作,监督检查市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5、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负责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负责报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指导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等工作,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6、负责全市土地地籍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忻府区及其乡镇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7、负责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建立和管理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8、负责全市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
9、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和认定工作;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
10、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核、登记、转让的管理;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勘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探矿权属纠纷;负责管理市级地质勘察资金,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察项目。
11、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出租的管理;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按照规定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2、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网、站的统一管理,审查批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管理、认定等有关工作;监督地下水的开采。
13、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察、开发的监督管理。
14、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外交流,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商独资在我市境内开展的国土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推广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报批相关科技成果。
15、主管全市的国土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16、对县(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行业务领导。根据有关规定,抓好县(市)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
17、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